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
  >> 分 类 导 航
【婚姻家庭】
┝ 婚姻家庭
【遗产继承】
┝ 遗产继承
【物权保护】
┝ 物权保护
【债权债务】
┝ 债权债务
  >> 超 级 搜 索
栏  目  
类  别  
关键词  
 站内搜索  
  
  >> 热 点 点 击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
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(修订)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
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
 房屋登记办法
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
 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
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
 婚姻登记条例
  >>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

  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。
  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,请尽快与本站联系!

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 查看方式: 查看:[ 大字 中字 小字 ] [双击滚屏]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长沙律师 www.hncsgjj.com 发表日期: 2020-12-30 23:37:08 阅读次数: 1119 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
  1. 【颁布时间】2020-12-29
  2. 【标题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  3. 【发文号】法〔2020〕343号
  4. 【失效时间】
  5. 【颁布单位】最高人民法院
  6. 【法规来源】最高人民法院微信

  7. 【法规全文】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
最高人民法院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

法〔2020〕343号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

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,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9号、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。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。



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最高人民法院
2020年12月29日

上一篇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(附目录)
下一篇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关于我们 | 版权声明 | 联系我们 | 友情链接 | 网站管理 | 手机后台管理 
 
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
Copyright© 2011-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
电话:0731-82295684 传真:0731-82295184 手机:13397490478 E-mail:gjjlawyer@163.com
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,供学习交流之用。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,本站将立即删除! 并向您表示致敬。
技术支持:律师建站